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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国 教授

王卫国 教授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法学硕士。男,汉族,1951年5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籍贯山西省陵川县。
    1969年至1978年,当过插队知青、解放军战士和国家机关干部。1982年2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并考入本校硕士研究生民法专业,1985年1月毕业留校后任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教师,1986年任讲师,1987年任教研室副主任,1988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89年出国留学,先后在瑞典乌普萨拉大学和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从事访问研究,1992年归国继续任教。1994年调入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任教授,1998年任经济法系主任,2002年任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2006年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所获荣誉:2005年被北京市总工会评为“教育创新标兵”。2003年被中共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科学技术部授予“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2年被中国政法大学授予“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2001年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1996—2000年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2000年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2000年入选英国剑桥国际传记中心“21世纪2000杰出学者”。
    主要社会职务: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和企业重组研究中心执行理事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亚洲国际金融法研究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信息产业部《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商业和金融欺诈》项目专家组成员,国际商会(ICC)仲裁院仲裁员,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学术专长:民法、商法、经济法、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在民法领域,侧重民法总则、侵权法、财产法理论、债法理论和土地权利研究。商法、经济法方面,主要致力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如国有企业改革、企业破产和重组、银行和资本市场法、土地制度改革、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消费者法等等。
    ·主要学术思想观点
    一、关于民法基本原则
    1.所谓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绝对所有权、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原则,存在对罗马法文化精神的某种曲解和偏离。极端的私权本位主义对民法造成的最大的困惑就是权利滥用,权利滥用导致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又导致了社会危机,进而导致民法危机。这种民法危机的突出表现,就是公权力侵入私法领域,即所谓国家干预民事生活的“经济法现象”。而国家干预的泛滥又导致政府权力的膨胀和腐败的滋生。用国家干预来填补民法的道德空缺无异于饮鸩止渴。
    2.权利的本义,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享受利益。这种法律范围的基本依据,概括地说,就是正义。以权利来规定义务,包含着一个基本的规范命令:每一个人应当克制自己以便与他人友好相处、和谐共存。现代民法特别是中国民法应有的基本原则有三:公平正义、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公平正义代表着一种基于人类本性而无需证明的终极价值和永恒意志;公序良俗代表着一种和谐美满的团体秩序;诚实信用代表着归仁向善的个人德行。
    3.未来中国民法,应当在充分吸收、整合中国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将终极价值、团体秩序和个人德行熔于一炉,锻造出理想社会的族群人格和个人人格。当代民法法典化的目的就是将有关族群存在与个体存在的基本规则在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三大原则的基础上结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单纯追求一种外在美观的编排体例。
    二、关于债法与合同法
    1.债法的核心概念是“债的约束力”,它追求的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财产秩序。合同法的核心概念是“契约自由”,它所追求的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交易秩序。债法是合同法的上位法,合同是产生债的诸种方式之一。用合同法代替债法总则的主张是不可接受的。
    2.传统合同法的重心是货物买卖合同。这是农业时代和工业时代实物经济的反映。人类已经进入实物经济与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互济共存的新时代。在当代,传统合同法面临着主体企业化、标的无形化、交易信用化、手段信息化和债务金融化五大挑战。合同法应以开放的姿态,吸收并整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制度创新成果。
    三、关于财产法理论
    1.我国民商法理论长期以来采用的财产法(物权法)理论构架的特点是:以有形财产为对象;以分门别类的静态财产权体系为基础;以财产权的支配性、排他性为中心;以财产权法定主义为原则;坚持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这种理论构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首先是知识经济、信息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兴起,使财富的表现形式、创造形式和交易形式都呈现出巨大变化,传统的物权法不能给予相应的调整。其次是以企业产权为代表的财产复合化、集合化和动态化现象的出现,传统的单一化、静态化物权概念无法加以解释和规范。第三是与时俱进的经济改革和交易创新不断要求突破刚性的法定财产权体系。第四是财产的市场化带来的财产权利的多样性,使物权与债权以及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之间的界限难以保持清晰度和确定性。
    2.我们需要对财产概念和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物权或财产权的架构之下协调传统物权与其他已经存在或需要创建的新型财产权利之间的关系,并且建立起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新的理论体系。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法立法来说,理论创新的不足是制约制度创新的瓶颈所在。要创立适应新时代的中国财产法,就要积极探索具有时代特征的基础理论。
    四、关于中国土地权利
    1.土地权利是物权法的基石。中国的土地权利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变革趋势。现今中国土地权利构架的基本特点,一是公有私用,二是双轨并行。“公有私用”是指,宪法规定土地公有制,否认私人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不能市场流转。改革开放后,形成了土地利用私人化的格局,由此产生出一系列私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构成了中国土地利用和土地交易的权利基础。“双轨并行”是指,首先,在所有权层面,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并存,但二者地位不平等。其次,在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内容和限制都有不同。第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层面,存在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分,由此产生了隐性土地市场等弊端。
    2.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一是改革征地制度和拆迁制度,加强保护农民和城市居民的财产权利,尤其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应当突破现行立法框架,探索造福农民的新模式;二是放开国有土地一级市场,搞活二级市场,增加土地供应量,以繁荣地产交易和支持金融市场。
    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从根本上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由现在的主体不清晰的共同共有制改为按份共有制,实行集体土地股份化;二是强化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护;三是进一步开放农村土地市场,允许农民集体以非农用地投资参与工商业开发;四是严格限制国家征用权;五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
    五、关于侵权行为法
    1.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特征是在行为评价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和损失的分配。侵权民事责任具有补偿和遏制两大功能。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法在相当程度上属于一种风险分配机制。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具有创设权利和设立行为规范的效能。
    2.中国的侵权行为法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而是特殊救济方式。过错概念和判定方法的客观化,使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更具灵活性。
    3.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应当采用事实上原因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以便使因果关系的认定既保持客观性,又能实现责任控制和风险分配。
    4.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前提是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意义是方便裁判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但侵权行为可类型化的范围有限,故一般侵权行为的概括式规定必不可少。
    六、关于破产法
    1.中国破产法属于商法,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债务清偿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的特征。其基本目的,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资产价值的情况下,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以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拯救。有序和有效率的破产程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市场信用、企业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当代破产法改革有三大课题:企业拯救、消费者破产和跨境破产。中国破产法改革的目标,一是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为此要贯彻主体平等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市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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