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目前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博士学位的专业为:法律史;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为:逻辑学、政治经济学、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政治学理论。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一、资格审查
1、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2、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科研成果(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3、校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规定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1、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对申请人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1) 我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应在我校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A、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B、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3)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我校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基本形式:
论文字数以3万字左右为宜;论文摘要1000字左右。
论文应包括的主要内容:题目、摘要(中、外文)、目录、序(前)言、正文、结论、注释、参考书目等。
三、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