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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培训
物权法适用效力若干问题研究专题讲座
2011-11-12浙江教学中心
法的适用效力,又称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指对人、对物和地域、时间的适用范围。审判实践中,关于物权法适用
效力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物权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物权法的时间效力。该问题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物权法施行
后发生的物权关系应当适用物权法的问题,对此无争议;二是物权法施行前发生的财产关系,当时有法律规定的,是
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物权法,有争议;三是物权法施行前发生的财产关系,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能否
参照适用物权法,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如何应用?由于缺乏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地方法院在掌握上不
统一,该问题急需规范。尤其是审判实践中应用物权法的情形,主要是物权法施行前发生的财产关系(包括人民法院
作出的涉及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效力、车库和车位权利归属、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体问题、最高额抵押权
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地役权合同等问题),当时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物权
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终审的物权纠纷案件,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此次讲座拟结合最新调研
成果予以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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